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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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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1 21:16   更新日期: 2013-03-21 21:16   府會記者 黃筱羚 / 台北市 報導  

【府會記者黃筱羚/台北市報導】

為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之體系,教育部第713次部務會報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草案)」,預定於今(102)年4月正式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依據 100年11月9日修正之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之,就適用對象、設立目標、運動種類及班級人數、設立階段、合格師資、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統一訂定規範。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正式公布後,將為我國體育班發展帶來多項利多,另也為我國優秀運動人才培育挹注更多資源,以備戰未來國際重要運動賽會,培養運動接班梯隊,落實「浪潮計畫」。

體育班設立辦法之重點包括:

一、 體育班應聘專任運動教練:第十條明訂:「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未來體育班應逐年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強化訓練品質。

二、 提高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第十條明訂體育班每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前條所定專任師資至少三人,提高專業師資人力資源。

三、 體育班應合聘運動傷害防護員:第十一條明訂主管機關應輔導體育班合聘具有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之人員巡迴各校協助體育班,辦理運動傷害防護工作。

四、 體育班之教學重點朝向全人教育:第十五條明訂教學重點包括、品德及法治教育、體育專業知能、競技運動專長表現技能、運動鑑賞及應用指導能力、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之認識及視野、溝通表達及生活適應能力。

五、 學校應確實依成績評量或成績考查法規規定輔導體育班學生:第十五條明訂學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提供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未達各該法規規定及格基準者,學校應積極輔導,並進行補救教學。

六、 體育班應辦理評鑑: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應辦理校內自我評鑑,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體育班評鑑,並作成評鑑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評鑑報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了解各學校體育班辦理情形,日後教育部體育署將責成訪視小組進行各級學校體育班的訪視,輔導辦理年度評鑑,同時依據評鑑結果辦理獎勵;亦對經限期及專案輔導後未改善之體育班核予停辦。教育部體育署強調學校體育班是我國學校競技運動人才的多元制度之一,並將持續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於學齡階段發掘具有發展運動潛能之運動人才,提供國民中學運動績優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繼續升學,銜接中學階段優秀選手繼續培訓,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期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逐年落實後,將可強化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實力。

備註:學校體育班國內外競技成績績優,具體案例包括:

1. 臺東縣立卑南國小體育班棒球隊,獲得2011年國際棒球總會辦理之世界少棒賽冠軍。

聯絡方式:吳教務主任(兼教練) 089-223096*215 0920-622453

照片:編號1-32. 新北市立穀保家商體育班棒球隊,曾獲得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冠軍。

3. 桃園縣立平鎮高中體育班棒球隊,曾獲得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亞軍及鋁棒組冠軍。

4. 前國立大甲高中體育班田徑隊向俊賢同學於100年全國運動會跳高項目獲得金牌並打破大會紀錄。

聯絡方式:孫念祖體育組長(兼教練) 04-26877165*43 0932-630557

照片:編號45. 新北市明德高中體育班射箭隊,奪得2011年世界青年暨青少年射箭錦標賽反曲弓男女混雙團體銅牌;袁叔琪選手奪得2011年世大運男女混雙團體銀牌;袁叔琪又與雷千瑩選手奪下女子組團體銅牌。

聯絡方式:施雅萍(總教練) 0920-526531

6. 前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中學郭婞淳同學於2010年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舉重銀牌為中華隊在青年奧運獲得的第一面獎牌。

聯絡方式:蒲雅玲教練 0972-04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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