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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應如何判別結算申報之管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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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1 22:26   更新日期: 2013-03-21 22:26   天眼日報記者 李玉婷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玉婷/台南市報導】

臺南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者,應由該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由其固定營業場所分別向其「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於102121日由新化稽徵所轄區遷入臺南分局轄區,則該公司於1025月份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向臺南分局辦理。

臺南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年度中變更營業地址,10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規定,向正確之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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