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公共工程 > 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方式 工程會檢討改進

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方式 工程會檢討改進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3-23 13:51   更新日期: 2013-03-23 13:51   天眼日報記者 劉麗蓉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劉麗蓉/台北市報導】

共同供應契約作業方式 工程會檢討改進

近來部分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LED路燈、圖書、滅火器之採購,發生廠商行賄、官員民代收賄、中間人穿針引線之系統性舞弊情事。工程會主任委員陳振川表示,已邀集各機關檢討發生弊案之原因,提出改善對策。

共同供應契約可發揮集中採購之功效,減少各機關重複辦理採購作業,方便各機關隨時上網訂購,迅速取得所需辦公用品或服務,先進國家如美國聯邦總務署亦有類似制度。

最近地方機關使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弊案,主要原因為廠商或中間人利用民代爭取補助款給需要之機關訂購指定廠商產品,再以回扣朋分利益,形成一個系統性舞弊集團。至於有利可圖,則來自於決標單價高於市場行情,以致有超額利潤行賄官員民代;或決標單價雖係一般行情,卻以此一價格推銷滯銷低價產品

為防杜不法情事,工程會已於26日及37日二度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研商對策,將朝下列措施進行改善:()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適當區分採購品項之類別,分項複數決標,並得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競爭;()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供廠商分別報價,以合理反映銷售折扣率;()訂約機關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上級機關可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自行辦理招標,以獲得較共同供應契約更佳之競標效果。

工程會希望產業公協會籲請會員發揮自律精神,提升服務品質,勿高價圍標、低價搶標、銷售品質低劣之過時滯銷品,或不擇手段參與系統性舞弊集團公協會有責任共同監督檢舉不法,否則勢將影響其產業市場秩序及發展。

陳振川主委並表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欲協助或輔導主管之產業,亦可針對產業特性研訂適宜之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利用,例如經濟部為扶助國內毛巾產業,透過台銀訂定毛巾之共同供應契約,101年各機關總訂購量231萬條,總金額達8,254萬元。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