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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契約綁約到期業者應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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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5 17:53   更新日期: 2013-03-25 17:53   天眼日報記者 蕭金瓶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蕭金瓶/新北市分享】

新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受理一件電信服務之消費爭議案件,其爭點為電信服務契約綁約期間屆滿,業者是否有告知消費者之義務本案起緣於一位年紀頗大之消費者,其向業者申辦電信服務,於綁約期過後,因不知期滿致未向業者提出終止或變更契約之表示,致消費者仍延用原綁約之費率,而未申辦更優惠之費率方案,認業者未主動告知,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本案經消保官邀請業者及消費者至市府進行協商,業者主張電信服務契約係屬繼續性之契約性質,沒有期間屆滿之問題,且依現行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欲終止契約,亦需由其向業者提出申請;而消費者認為,他年紀已大,視力退化且行動不便,其無法了解契約之內涵,若非業者主動告知並協助辦理,其根本無法處理上述相關手續,消保官聽完雙方當事人之說明及主張後,認為電信服務契約雖為繼續性之服務契約,惟於綁約期間,因受特定條件限制,如免費手機等,致其費率實有較高於普通費率,因此綁約期間與一般契約期間之性質實有不同,因此縱契約未約定綁約期滿業者有主動告知之義務,惟基於誠信、公平原則,業者既於綁約期間向消費者收取較高之費用,則其相對須負擔屆期主動告知之義務,如此之定型化契約方為符合誠信、公平之契約,因此消保官要求業者折讓綁約期後消費者所支出高於普通費率之差額,業者表示需再研議。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將請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修訂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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