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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3日及4月4日為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假日,應予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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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5 18:37   更新日期: 2013-03-25 18:37   天眼日報記者 邱鳳茹 / 新竹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鳳茹/新竹市報導】

針對各界近日關心的102年清明連假問題,勞工處表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國定假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1日)和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基準),因此,102年4月3日及4月4日應予休假。

不少雇主稱已按人事行政總處所發布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清明連假改為4月4日4月5日放假,4月3日已毋須放假。勞工處01表示,任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放假。因此,如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可將4月3日國定假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與4月5日工作日對調。

勞工處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有別,勞工出勤模式多元,各休假日是否確實經過協商調移?個案上均有差異,應否補假相關事宜,仍應依個別事實詳予釐清。勞工朋友或雇主如有疑義,可洽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3-5324900分機17;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由專人提供進一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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