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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安全、父母安心

打造就近、優質的課後照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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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8 14:42   更新日期: 2013-03-28 14:42   天眼日報記者 王詩嬌 / 台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詩嬌/台北市報導】

教育部依據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3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於101年6月4日發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

為了提供安全、優質的課後照顧環境,教育部修法將不適任教師的通報範圍擴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育部針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防堵狼師進入課後照顧服務系統,於102年3月13日公布修正本管理辦法,希望透過修正第22條,以積極維護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品質

第22條修正內容為:有性侵害、性騷擾、罹患精神疾病等損害兒童權益情事者不得擔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各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凡新進用人員時,應依據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規定,先辦理查詢工作,於任職期間若發現服務人員有上列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建立日後查詢資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

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為確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之學童人身安全,避免不適任教師及相關人員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全面防止不適任人員任職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及鑑於直轄市之課後照顧中心需求量大,且土地房屋取得不易,其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室內室外活動面積宜依人口密度合理調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兒童課後照顧班、中心不適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通報,及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料蒐集及查訊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修正直轄市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室外活動面積。(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備註:

1、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授權教育部訂定。

2、下列本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第22條條文所稱「本法」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檔: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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