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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與國際接軌 不容許濫用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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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3-28 21:33   更新日期: 2013-03-28 21:33   府會記者 張慎芳 / 台北市 報導  

【府會記者張慎芳/台北市報導】

採購法與國際接軌 不容許濫用限制性招標

本(28)日媒體刊載真理大學吳景欽副教授投書,指出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成為貪瀆溫床。工程會主任委員陳振川表示,採購法符合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規範,兼具興利防弊且與國際接軌,其第22條所定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情形,有9款即比照GPA訂定,濫用者收受不法利益,應受法律制裁。

採購法已具體明定限制性招標之適用條件,例如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而無法以公開程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機關採限制性招標,應就個案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始得採行,並非可由行政機關恣意決定,如有藉限制性招標圖私人不法利益,自應依法處罰。

工程會為避免機關誤用限制性招標,已訂頒「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以第3款為例(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如有「非屬緊急事故,卻以須緊急處理為由而依本款辦理」或「緊急事故發生後至簽辦採購、核准採購、決標、簽約,時間相隔甚久,或訂定寬鬆之履約期限」之情形,均為錯誤態樣。

工程會指出,現行採購法已有防止貪腐措施,例如利益迴避、拒絕請託關說、不得限制競爭、不得影響採購公正、不得給付不法利益、不得圍標綁標、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並透過主會計及政風監辦、稽核小組稽核、審計機關稽察,防杜不法。對於違法者可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

另為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遏止政府採購貪腐行為,工程會將與法務部共同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利用工程會主管業務所擁有之資訊系統,配合法務部相關組織與人員,於政府採購案進行之各階段作異常管理,透過兩部會現有查察機制、資訊分享與專業合作,進行防貪及肅貪工作,發揮興利除弊、打擊貪瀆不法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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