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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 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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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08 17:38   更新日期: 2013-04-08 17:38   府會記者 蘇麥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蘇麥芬/台中市報導】

醫院、診所開立非健保給付費用收據 應繳納印花稅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開立掛號費及非健保給付費用超過250元收據,未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或辦理印花稅總繳,將被處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向保險對象收取的費用,除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掛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的費用(例如:患者裝置假牙、牙齒矯正…等)所出具的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之鑲牙、裝置假牙、齒列矯正…等醫療費用收據,經常被查獲未貼用印花稅票,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被補徵漏稅額及處5倍至15倍罰鍰。稅務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注意,向患者收取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時,出具之醫療收據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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