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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免退稅款改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退還 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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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0 17:07   更新日期: 2013-04-10 17:07   府會記者 張嘉芬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張嘉芬/台中市報導】

小額免退稅款改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退還 4月1日生效

財政部新推修正案,將現行小額免退稅款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改為由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此外,小額欠稅應補徵稅款,基於稽徵成本考量繼續維持免徵,自今年4月1日生效。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為顧及民眾的利益及兼顧稽徵實務,修正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的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的限額,經行政院核定,自102年4月1日生效。

稅務局說明,修正後的限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下者,免徵。

二、娛樂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三、印花稅之滯納金及利息,每次應補徵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徵。

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

五、102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即財政部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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