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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 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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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0 17:08   更新日期: 2013-04-10 17:08   府會記者 李淑晴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李淑晴/台中市報導】

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 可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

住在臺中市大甲區的先生,日前因原有的農地經法院拍賣,聽說農地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不知道要具備何種條件並檢附什麼資料,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或移轉)的土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移轉給自然人」兩項條件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移轉的土地作農業使用卻不是農業用地,或農業用地雖作農業使用,卻移轉給公司,以上情形皆未符合不課徵的條件,移轉時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義務人(債務人)及權利人(拍定人必須為自然人),應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法院拍賣土地的價款,如果已經扣繳土地增值稅,往後如申請核准上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產生應退還的稅款時,該退稅款屬於拍賣所得價金的一部份,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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