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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免稅之公有土地,應由用地機關或管理機關負繳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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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1 18:51   更新日期: 2013-04-11 18:51   天眼日報記者 呂芳芳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呂芳芳/台東縣報導】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公有土地並非當然免繳地價稅,應視其所有權、使用情形及適用減免規定由管理機關造具清冊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有土地只要沒有出租收益及非供事業用地使用,都可以適用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至於各縣市、鄉、鎮所有之公有土地,如有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各款規定,也可免徵地價稅;其餘沒有免稅規定適用之公有土地 ,例如:供外包營業之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有之土地等等,該局將按不符合免稅土地使用面積向管理機關發單開徵,管理機關如非土地實際使用人,可檢附資料申請由用地機關或占用人代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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