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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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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1 12:25   更新日期: 2013-04-11 12:25   府會記者 黃秀琴 / 苗栗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秀琴/苗栗縣報導】

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權益

日前稅務局接獲鄭小姐來電,表示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的傳繳通知?進一步詢問得知鄭小姐已將繳款書收據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時,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該局查明處理。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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