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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祭祀公業及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囑託均分登記

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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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18 16:15   更新日期: 2013-04-18 16:15   天眼日報記者 蕭美瑤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蕭美瑤/宜蘭縣報導】

依祭祀公業及地籍清理條例辦理囑託均分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為派下員、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為達清理目的,即視為無內部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原取得該筆土地時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又辦理囑託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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