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不動產提示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不動產提示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1)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3-04-19 15:48   更新日期: 2013-04-19 15:48   天眼日報記者 許凌鈴 / 宜蘭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凌鈴/宜蘭縣報導】

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不動產提示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本條例之特種貨物。所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若仍有疑問,請打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4洽詢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