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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為加強農藥安全用藥農委會修法違者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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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3 19:45   更新日期: 2013-04-23 19:45   天眼日報記者 許曉萱 / 新竹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曉萱/新竹市報導】

為建立農民安全用藥觀念,導正用藥習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3月5日以農防字第1021484196號令刪除「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亦即爾後違反農藥使用者,無實施安全用藥教育而免罰之規定,將逕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之罰鍰。

為確保消費者食用農產品的安全,農作物栽種過程中,若因病蟲為害,需使用農藥予以防治時,其使用請確實依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以免因不正確之用藥,導致農藥殘留,影響食用的安全,以及因違規使用而受處罰鍰。

原「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規定而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使用農藥者拒絕教育或再次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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