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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解約退款有規範,消費者應詳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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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29 12:06   更新日期: 2013-04-29 12:06   天眼日報記者 高鈺蘭 / 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高鈺蘭/新北市分享】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一起涉及健身中心之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表示其於101年8月與健身中心簽約,約定以該健身中心新據點之開幕日(101年11月12日)為契約開始日,在開幕前該名消費者因個人因素本欲解約,但經業務員一再強力勸說,請其於開幕日當天先請假以暫停會員資格,並告知消費者暫停後契約將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起算。該名消費者聽信業務員之說法,即先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也從未使用該健身中心之設施。但該消費者於102年1月5日向業者要求解約時,業者卻表示消費者雖於開幕當天簽署會員資格暫停申請書,但契約自開幕當天已開始生效,並表示業務員不可能告知契約是從102年1月1日才開始。

消保官表示,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契約始期尚未屆至或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全額費用。本案倘消費者於開幕前或開幕後7日內未使用設施或課程即向業者要求解約,業者本應與消費者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本案因雙方對事實認知差距甚大且各執一詞,在本府消保官協商下,業者雖同意免收部份費用終止契約,但無法依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而無法達成協議。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前應詳閱契約約定,就契約中未明定而業務員口頭承諾事項,應要求載明於書面契約,日後倘有糾紛始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就此類合約內容有疑義或因此衍生消費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或向各地消保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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