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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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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4-30 19:38   更新日期: 2013-04-30 19:38   府會記者 彭雪華 / 台東縣 報導  

【府會記者彭雪華/台東縣報導】

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申報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之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或經申請之減免稅地,其適用或減、免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申報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對上開用地正辦理清查中,凡屬自用住宅用地遷出戶籍、出租、變更使用;勞工宿舍未專供勞工使用;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均應依規定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受罰。如果您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82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該局電話231600分機26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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