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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呼籲不動產經紀業者、地政士及建築企業主於執行業務應恪遵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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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3 22:25   更新日期: 2013-05-13 22:25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呼籲不動產經紀業者、地政士及建築企業主於執行業務應恪遵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免觸法

為落實不動產交易制度透明化,內政部自民國88年起至102年5月陸續公告訂定、修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實施計畫」、「新制成屋暨預售屋買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及其範本」等,且於101年8月推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制度」並完成相關立法,以健全房地產交易市場。

由於內政部業已通過「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實施計畫」、「新制成屋暨預售屋買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及其範本」等,請本縣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及建築企業主於進行相關不動產交易業務時應恪遵相關規定,違規者將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分別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及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自去(101)年「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制度」實施以來迄今已逾8個月,本縣相關案件之揭露比率已逾8成,目前相關法令明定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必須在買賣案件辦理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或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有關資訊可逕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呼籲不動產成交案件之權利人(買方)、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確依法令規定進行申報作業,違反規定者將依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公開與透明化,讓有意購置不動產的民眾能在安心、安穩及安定的環境下進行交易,本府將於(102)年度5月份進行「不動產經紀業務及相關廣告」、「新制成屋暨預售屋買應記載暨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等業務之現地查核,俾本縣不動產交易市場能更趨於健全與透明,屏東縣政府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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