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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文化藝術娛樂活動經文化部認可娛樂稅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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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4 12:56   更新日期: 2013-05-14 23:57   府會記者 黃筱羚 / 花蓮縣 報導  

【府會記者黃筱羚/花蓮縣報導】

舉辦文化藝術娛樂活動經文化部認可娛樂稅減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文化部認可,核符文化藝術活動娛樂稅減半課徵。凡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等文化藝術活動,舉辦人應於演出活動開始之1個月前向行政院文化部申請減稅之認可(營業稅免稅、娛樂稅減半課徵)及於演出之日前檢附文化部核准認可之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演出結束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減免稅捐之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減徵。

該局指出:依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免徵娛樂稅情形:(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凡合於上列規定之一者,舉辦單位應於活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妥納稅保證手續或辦理娛樂稅免徵手續,並於活動結束後5日內檢具收支對照表及經主管機關核發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用之證明文件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送稽徵機關查核後始予免徵。代徵人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148洽詢,該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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