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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森事業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罰330萬元,並予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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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4 13:08   更新日期: 2013-05-14 13:08   天眼日報記者 古懋松 / 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古懋松/台北市分享】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5月14日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3第2項準用同法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以及依同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條及第16條第2項等規定,處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命鴻森公司停止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第23條之2第2項,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及第16條第2項等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抽查鴻森公司於101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事宜,發現有相當數量之處理時間逾越法定30日期限,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項及第23條之2第2項規定;又鴻森公司新增「威寶499(30月)方案」手機門號代辦服務,惟並未依規定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第1項規定。另經檢視鴻森公司與參加人所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發現參加人以申辦手機門號租約服務加入鴻森公司者,尚需另外簽署「手機及SIM卡領取切結書」,該切結書載有「……契約期間中途不得解約若中途解約本人須自行負擔違約金並承諾契約期間正常使用且準時繳費。……」等語,其內容悖離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規定意旨,而更不利於參加人,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此外,公平會於抽查鴻森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時,復發現僅101年12月份單月,該公司即有319件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參加契約,均未附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違規情形,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衡酌鴻森公司前開情事,認該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嚴重影響參加人權益,故處以新臺幣330萬元罰鍰,並予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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