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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克公司銷售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廣告不實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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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5 14:13   更新日期: 2013-05-15 14:13   天眼日報記者 古懋松 / 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古懋松/台北市分享】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23次委員會議通過尼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頁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就案關商品之來源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尼克公司銷售「Skullcandy品牌耳機」商品,於網站宣稱「來自臺灣總代理」,予人印象乃案關商品進貨來源為臺灣總代理,惟案關商品係採平行輸入進貨,非來自臺灣總代理商,是案關廣告宣稱內容確與事實未合,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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