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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弘環保科技公司於其網站登載「車輛之燃燒補助與排氣污染降低裝置」商品廣告不實罰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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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5 14:16   更新日期: 2013-05-15 14:16   天眼日報記者 古懋松 / 台北市 分享  

【天眼日報記者古懋松/台北市分享】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久弘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弘公司)於其網站登載「車輛之燃燒補助與排氣污染降低裝置」商品(下稱系爭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久弘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久弘公司於系爭商品介紹網頁,表示系爭商品具有「媲美於環保署第四期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CO排放量降低了42﹪」之優點;具有「燃料油(汽、柴油、瓦斯)完全燃燒,……,節省燃料油約15~25﹪」之效益;引用ARTC編號BB-EP2870021、B92EG137及B92EG139測試報告結果,將其置於同一表格比較,並宣稱原車加裝系爭商品前後之CO、PM排放量污染檢測差異。惟經查證後發現,久弘公司係不當引用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下稱ARTC)之汽油汽車行車型態污染測試分析報告,宣稱車輛加裝系爭商品後,可降低CO排放量42﹪;無合理依據下宣稱車輛加裝系爭商品具有節省燃料油15﹪至25﹪之效能;以不同比較基準宣稱加裝系爭商品前後之污染差異,已有使人誤認系爭產品之效能業經ARTC檢驗或證明,影響交易相對人對該商品之信賴感與交易決策之虞。綜上,久弘公司系爭廣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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