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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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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16 11:29   更新日期: 2013-05-16 11:29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雖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但只要有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不過要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須於房屋設籍滿一年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其他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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