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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 應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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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3-05-21 16:55   更新日期: 2013-05-21 16:55   府會記者 陳俊榮 / 台中市 報導  

【府會記者陳俊榮/台中市報導】

房屋拆除後 應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映新建房屋已設籍課稅,但舊有房屋卻仍重覆課稅的情形,經查明係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舊有房屋稅籍。

另有民眾因申辦各項福利補助而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雖於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指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准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若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則依據拆除日期,仍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節省稅負。

有關房屋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30分機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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