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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頭過身未過 闖紅燈罰單申訴撤銷

〔記者蔡孟尚/新竹報導〕新竹市一名駕駛拖車的司機去年2度在竹市公道五路左轉忠孝路,被警方闖紅燈測速照相器拍下違規照片,經向法院聲明異議,指車頭通過路口時仍為綠燈,但車身長達20公尺,才會在燈號轉黃、紅燈時被拍到;最後法官採信他的說法,撤銷2件均為罰鍰5400元的處分。

祝姓司機昨天收到新竹區監理所公文,內容指地方法院在上月21日已經裁定「原處分均撤銷,原受處分人均不罰」,除將註銷這2起違規案件外;公文正本也給新竹市警局,撤銷這2件違規案。

祝姓司機表示,他駕駛的曳引車長11公尺,後方拉的全拖車長9.1公尺,加起來長約20公尺,左轉通過紅綠燈,難免要花上一些時間,去年就發生2次出現「頭過身不過」的狀況,被測速闖紅燈照相器拍到紅燈時,後半段車身還壓在停止線上。

他強調,明知路口有違規照相,再笨也不敢闖紅燈,而號誌燈也沒有綠燈倒數讀秒裝置,他的車頭在燈號還是綠燈時轉過路口,接著燈號轉黃、紅,結果就被認為是「闖紅燈」。

警方表示,路口顯示黃燈的時間有2.9秒,駕駛人在左轉前應該有看到黃燈,這時駕駛人就知道不久後會轉成紅燈,不應繼續行進。

紅燈前即駛越線 非違規

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沒有針對「闖黃燈」、「搶黃燈」、「遇黃燈不停」等違反黃燈號誌的處罰規定,祝姓司機的車輛既然在號誌轉變為紅燈前就已經駛越停止線進入路口,就不得以「闖紅燈」的違規事實來告發。

祝姓司機表示,罰款並非難以負擔,但他真的沒有「闖紅燈」,為了賭一口氣才向法院聲明異議,還好法官調查清楚他駕駛的曳引車加全拖車很長,的確會有「頭過身不過」的狀況,才還他清白。


律師林思銘︰違法證據明確才能告發

〔記者蔡孟尚/新竹報導〕新竹縣律師林思銘表示,法官裁定「闖黃燈」、「搶黃燈」不罰,落實了依法行政原則和證據法則,等於是間接提醒公務人員執法時,並需要有明確證據證明民眾違法,才能告發處罰。

曾任縣議員的林思銘說,他任職民代期間,經常有民眾為了這種事情來找他幫忙,他本著法律人「依法論法」的立場,好幾次為陳情人找出公務人員執法似是而非的模糊地帶,順利化解不少困擾。

以這起個案為例,法官在裁定書中,引述多件最高法院的判例,藉以闡釋「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林思銘解釋,就本案而言,警員以違規照片為基礎推測的情況證據,並不符以上的證據法則,也就是說,「闖黃燈」、「搶黃燈」不能成為闖紅燈的證據。

林思銘也指出,法官抽絲剝繭為全案找證據,其實間接是為執法人員上了一堂「依法行政」的課,以本案為例,如果執法的警員檢視違規照片時,可以再仔細一點、再明確一點,相信類似爭端就會少了。

林思銘也提醒民眾,公務人員說的不一定對,如果發現自己的權益可能被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侵害時,不妨尋求專業法律人員協助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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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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