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編號: |
00242824 |
寄件者: |
黃招斌 |
檔案: |
2014/7/53cffadc.JPG 2014/7/53cffad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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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請交通局更正原函旨意誤導法院裁判 |
內 容: |
內文:
請交通局更正「桃園縣交通局102年4月15日」原函交通法庭旨意誤導法院裁判乙案。
因「桃園縣交通局102年4月15日原函」旨意逕行敘訴為設置3秒,事實未達3秒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94441
,無庸置疑採證影片可證明該交通號誌設置,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第一項規定(如圖示)。
請查明更正原函意旨為禱! |
陳情時間: |
2014-07-24 02:11:40 |
案件回覆時間: |
2014-07-28 13:09:33 |
回覆內容 |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紅綠燈黃燈秒數設定問題1案,經交由本局處理說明如下:
您好,經查中豐路593巷黃燈秒數確設定為3秒,無需更正,感謝您的反映。
謝謝您來信與指教,敬祝 順心如意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局長高邦基 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交通工程科 承辦人:張鏡濱
電話:03-332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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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附加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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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度調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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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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